“互联网+”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还要靠“互联网+”解决。实践中,提供食品销售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是监管的有力抓手,是解决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“牛鼻子”
最近,一位食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购买了一包虾干,货到付款后,才发现是“三无”产品,外形口感与短视频的介绍差别很大。该工作人员申请退货时,又发现在平台查不到任何订单信息。他将遭遇发到网上引发热议后,该平台已展开相关调查。
从电商平台、外卖平台,到微博、微信等社交平台,再到短视频平台,线上销售食品的渠道越来越多,监管难度也越来越大。一些食品借助互联网快速蹿红,有些甚至成为爆款。但“网红食品”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小觑。
“互联网+食品”的新业态不断出现,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各种新挑战。其中最大的挑战之一是食品销售的隐蔽性越来越强。
当前,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不在“无法可依”,而是“鞭长莫及”。不同于电商平台、外卖平台,在微信朋友圈、短视频分享中销售的食品,常规食品安全抽检很难触达。加之食品生产制造的门槛比较低,因此大量“三无”食品通过微信、短视频等平台销售。食品售卖的信息混杂在用户生成的海量内容中,单纯依靠有限的监管力量,很难管到位。
解铃还须系铃人,“互联网+”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还要靠“互联网+”解决。实践中,提供食品销售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是监管的有力抓手,是解决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“牛鼻子”。平台应设定机制把好准入关。根据《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》,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,公示营业执照、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。平台应承担起监管责任,在互联网平台上产生和存储着大量数据,对其进行分析、追踪是监管的有效手段。短视频平台完全有技术能力筛选出链接销售页面的发布者,抽查推销视频是否依法标明“广告”字样等。
运用“互联网+”等智慧监管手段监管,必须强调平台主体责任,平台也理应承担这份责任。一些新平台火的时候,忙于“跑马圈地”、扩张业务,往往忽视自身应承担的监管责任。用户越多、责任越大,平台不能只要用户红利,不顾用户权益。只有那些有安全治理能力的互联网企业才能实现长远发展。
办法总比问题多。我们看到外卖平台运用“天网”“天眼”系统清理“黑作坊”,餐饮店进行后厨“直播”推进明厨亮灶,农场通过给蔬菜水果添加二维码推动食品安全可追溯……运用“互联网+”保障食品安全的手段越来越多。智能时代,应当不断创新智慧监管,跟上市场创新的步伐,守护好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
银保监会日前发布《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。征求意见稿明确,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,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,股票、债券、期货、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。
中国工程院院士、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张伯礼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,新冠肺炎疫情很难像SARS一样戛然而止,而中医药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展现出了独特的优势,海外对中医药的兴趣明显提高。
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近日提醒,疫情防控期间,应强化对学校食堂、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,不可麻痹大意、掉以轻心。学校食堂要注意餐食原料和用水安全,采取错时错峰、送餐到班、分散用餐等方式,避免聚集用餐。
“11月还没有offer(录用通知),还有机会吗?”“补录都开始了,现在还没有找到工作是不是没机会了?”“一大拨有转正机会的寒假实习已经上线!”……对许多正在求职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来说,这些微信公众号的标题并不陌生。点进去,则会发现有些其实是互联网求职服务平台的广告。
记者通过摸底调查发现,不法分子可以轻易破解部分智能监控设备,并将破解软件、破解ID肆意在网上出售,无数用户的隐私暴露在他人的监视中。
4月8日,记者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了解到, 近期,该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、食用油、油脂及其制品、淀粉及淀粉制品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、速冻食品、调味品、水果制品、乳制品、糕点、食用农产品、肉制品、餐饮食品、饮料、食品添加剂14大类食品1699批次样品,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645批次,不合格样品54批次。其中,济源有3家公司4批次食品上黑榜。
为检验学校在处置突发事件时的指挥应变能力和协调配合能力,提高全校师生的紧急避险意识,4月25日上午,济源四中举行了“反恐防暴”安全培训、演练活动,学校寝管老师、门卫人员以及值班教师参加了此次培训,全校两千余名学生参与本次演练活动。
自3月27日起,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辖区内全面开展气瓶安全“百日攻坚”专项整治行动。
5月9日,银保监会发布《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从互联网贷款的额度及流向、风险体系管理、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和要求。